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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研究城市文化理论的专业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联系、组织全省城市文化方面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从我国我省的城市文化建设实际出发,全面、深入地探讨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的理论建构,为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市文化建设体系作贡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湖南省长沙市德雅村7号省社科活动中心和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湖南文理学院图书馆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通过经常性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指导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开展城市文化研究活动,发现和吸纳城市文化理论研究人才,不断提高城市文化理论研究水平,在城市文化研究领域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其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对城市文化问题进行理论思辨,探索国内外城市文化建设的新情况、新特征、新规律,研究城市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

(二)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城市文化学术研究成果和经验。积极推介和支持有关城市文化建设、研究成果的出版,并组织评奖。

(三)开展纵向和横向联系,推动学术交流和合作,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学术团体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积极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国内外城市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和会议。

(四)承担国家研究课题,积极组织承担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科研项目。

(五)编辑出版城市文化书刊,介绍国内外研究团体学术活动动态、科学信息和最新城市文化建设研究成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城市文化建设问题咨询与论证,为社会提供有关的服务。

(七)制定本会分年度的学术研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落实。

(八)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学术研讨活动),一至两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评选优秀研究成果,表彰先进,部署工作。

(九)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全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和享有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利益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可以要求本会协助推动跨地区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协作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不服本会除名决定的有权向本会提出申请,要求复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名誉会长。

(五)聘请顾问或咨询委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会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某些重大事项,并向下次理事会报告。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增补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增补常务理事,并在下次理事会议报告。

(五)审批会员入会,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授予特约理事、特约常务理事或名誉会员称号。

(七)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法人代表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与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本会秘书处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资助或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符合财政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账号,聘用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聘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专职人员一般为义务服务,但有关特聘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注销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3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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