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类别: 研究会制度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20/07/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需要而设立的学术性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另定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均冠以“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名称,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是专业委员会的管理部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专业委员会要支持和配合本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会自行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第六条  凡属城市文化研究领域的单位、部门或科研工作者群体,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研究队伍和学术带头人,有利于推动本专业的发展、促进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助推科研队伍的成长,可以申请组建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专业委员会(或筹备组)提交申请报告,报本会秘书处初审,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主任委员采取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两种方式产生,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因调离、健康等方面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专业委员会应向本会提出申请重新聘任。原则上主任委员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章       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第九条 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

(三)有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的资金;

(四)有规范、健全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区域等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就变更事项报送本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需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省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对所挂靠的专业委员会能够给予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组织协调本领域的科研力量,开展城市文化相关理论研究;

(二)组织本领域的城市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三)调查研究城市文化建设和规划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四)发挥专业委员会的智力优势,开展本领域的咨询和培训活动;

(五)主动履行年度工作任务,积极在本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推介本领域相关活动信息和研究成果;

(六)经本会授权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未经本会授权,专业委员会不得超出上述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代为其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享有在《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231日前向本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会员(代表)大会、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须事先报告本会秘书处,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要有充分的准备,有明确的主题和内容,坚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提升质量、注重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做好论文的征集工作,注重论文的科学性和创新性。组织好会议综述的编写,并积极宣传活动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应于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组织召开和开展的各种会议及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要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学会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评审、乱收费的专业委员会,本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专业委员会不设独立账户。专业委员会自筹的经费按照《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纳入本会账户,由本会财务部门单列账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检查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机构及人员情况等。专业委员会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年度检查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开展工作不合格。对在年度工作检查中不合格者,本会将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1)违反《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

2)未按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正常开展活动的;

3)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工作情况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2)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11日起实行。

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会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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